摘要:美国法学院中颇负盛名且占据主导地位的判例教学法事实上一直都受到教育专家的批评和质疑。在实际教学中,教授通常会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式来实现其多层次的课堂教学目标。其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以实用性为导向的教学目标以及强调主动参与的教学模式对于提升我国的法律教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学教育;判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育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法律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国内法学界对其独具特色的判例教学法研究较多,但大多忽视了对其它教学方法的综合介绍与分析。本文试图通过全面介绍美国法学院中所用教学法体系,分析法学教学目标与教学法选择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寻找可为我国法律教学借鉴之处。
一、美国法学院的课堂教学目标
美国法学院的课堂教学有两个基本目标:其一,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即教内容,包括法律规则及相关术语;其二,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think like a lawyer),即教技能,包括如何找出相关法律规则,将其应用于实际事件,解决法律问题。具体来说,法学院的教授们通过课堂教学希望达到如下五个方面的目标,这些目标由低到高,需要逐步达成。
1.知识(Knowledge)
这是最初级的目标。学生应当通过学习,了解并能背诵法律术语、规则、原则和概念等,此即为“内容”,也是学生进一步培养其分析、应用和综合能力等高级技能的基础。
2.理解(Comprehension)
在这一阶段,教授们将帮助学生加深对于所学“内容”的理解,拓展其阐述、比较和对照法律概念、观点和原则的能力,培养其确定法律争点和法律问题的能力。
3.分析和应用(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在这一阶段,教授们主要训练学生运用已学的法律规则来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4.综合(Synthesis)
综合是指将不同的依据(如制定法、解释制定法的判例、发展普通法的判例等)结合到一起,形成阐明某一法律规则或法律策略的完整论述。在这一阶段,教授们将帮助学生理解和分析法律推理方式,从而使其明白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原则是如何彼此联系、共同作用的。一旦具备综合能力,将能够创立新的法律理论。
5.评估(Evaluation)
在对不同的法律原理予以比较或对不同的行为方案予以权衡时,需要进行评估。在这一阶段,教授们将培养学生对法律进行批判性的评价,分析法律原则和程序的实用性、有效性及其社会影响的能力。这些能力将使得学生成长为一个真正的律师和问题解决者。
二、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法体系
为实现以上教学目标,美国教授通常在课堂上使用各种不同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判例教学法为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所创,他于1871年出版了一本合同法判例教科书并开始在教学中使用。判例教科书使用上诉法院判决的实际判例,并按一定方式加以编排,以显示系统的法律原则。兰德尔认为法律是一门学问,上诉法院的判决就是其“样本”,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即从其中推导而出。因此,对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只应该读法律的最初来源———即判例,并在读完判例后给出自己的结论。为使得课堂时间的利用更富有成效,他采用问答式的教学方法,即“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上课前学生要阅读教师布置的判例,并写出案件摘要,准备上课讨论。在课堂上,教师会随机地点出一名学生进行提问。这种教学方法不是直接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而是通过一系列的提问将学生
引向相关法律规则。设计良好的问答可以训练学生理解、应用、综合甚至评估法律规则的能力。但是,这种教学法若要取得好的效果,需要学生和教师双方的配合,学生需在课前深入地预习,教师则需提前下功夫设计问题。
2.课堂讲授(Lecture)
这是最为传统的教学方式,由授课教师将其知识与经验传授给听课的学生。许多教授偏爱这种方式,认为它有利于达到某些目标,如向学生传授实质性的法律内容、突出强调某些问题、示范各种法律技能,等等。通过课堂讲授,可以经济而又有效地由一个人在短时间内将大量信息传达给人数较多的学生。但是,在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及律师技能方面,这种方式显然不是特别有效的。而且,若长期使用这种授课方式,还有可能阻碍学生培养其理解和分析能力,因为学生会渐渐依赖于由教师来告诉他去“想什么”。
3.课堂讨论(Discussion Method)
这是一种教学双方平等的就某一特定主题进行口头互动的教学方式。教师提前布置要讨论的话题,上课时,大家各自表达自己的观点,相互探讨。好的讨论课能够促使学生主动学习,它要求学生参与,反对旁观,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要求学生之间互相听取和学习,这些要求有助于锻炼他们的口头辩论能力及掌握其它法律技能。通过讨论,教师也可以从学生处获得直接的反馈,了解其学习水平与兴趣所在。
4.问题教学法(Problem Method)
由教师就现实当中所发生的事件提出问题,布置给学生进行分析,利用其已学的知识提出解决办法,在一些高年级的课程中通常会使用这种方式,它为学生提供了锻炼分析和应用能力的机会。支持者认为,问题教学法是最有效的教给学生如何进行归纳推理的方式,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工作任务最为近似,能够充分地使学生应用其所学知识,而且是最富有启发性的方式。据有关教学法比较方面的研究显示,学生对于问题教学法的评价远比对判例教学法的评价要积极。
5.诊所法律教育与模拟(Clinical Education/Simula-tion)
模拟课与诊所式教育的出现是为了弥合由于在课堂教学中过于关注上诉法院判例而造成的法律教育与现实之间的鸿沟,旨在通过使学生在模拟案件中扮演律师的角色或参与实际案件来训练和培养学生掌握律师技能。模拟审判练习被称赞为是能够在课堂上引起学生对某一法律问题的兴趣、关心和责任感的最为有效的方式。课外的诊所训练项目与此类似,学生在教授或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实际案件的办理,会见真实的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学习解决各种实务技能,包括法律技能(调查事实、撰写文书、法律检索、制定庭审策略、法庭辩论等)、人际关系技能(会见当事人、咨询、谈判、沟通、情感理解等)以及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理解等。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最好的实践机会,但其成本也很高,而且实际案件的处理进度也不一定能够与通常的学期时间对应。
三、关于判例教学法的利弊之争
判例教学法是美国法学院中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法,但美国学者对于其利弊则有着诸多争论。支持者认为判例教学法具有以下优点:①它能够帮助学生理解法律规则是如何形成的,教给学生以律师所使用的归纳法来阅读和分析案例、识别法律规则,因而是最有效的直接训练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的方式;②它教给学生如何在实际事件中应用法律,有助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由于学生必须在课上回答教师的提问,因而,学生必须在课前认真准备,在课上跟着教师的提问而发展其思路,这种教学模式增加了学生的压力,能够使得学生积极主动地去学习,有效地利用课前和课堂时间。批评者则指出判例教学法存在诸多弊端:①课堂互动的单向性和局限性。在进行苏格拉底式问答的过程中,教师处于控制地位,基本模式是教师问,学生答,互动通常仅限于在师生之间进行,很少有学生之间的交流;其他大部分学生只能被动地听取问答,互动的范围很有限;②涉及的内容范围狭窄。教授在进行问答的过程中,往往只强调抽象的法律原则,而忽略了政治、经济与社会因素。与英国法律教育中系统讲授教科书的方法相比,
判例教学法将美国法律割裂成一个个碎块;③给学生情绪带来负面影响。实施判例教学法的课堂气氛被形容为“弥漫着无声的紧张”。许多学生称其坐在课堂上等候可能被教师叫起来回答问题,这种焦虑的情绪使其难以专心吸收信息,更别提培养分析、应用、综合等高级认知能力了。所以,这种问答式教学法有时会遭遇学生的消极对待,不积极参与回答或干脆保持沉默,以此来表示其不悦,而对此也几乎没有什么处罚,因为学生的成绩主要取决于期末的闭卷考试;④作用有限。判例教学法的核心是教给学生如何进行诉讼,训练其分析、推理和辩论的能力,学生通过此种教学方法获得更多的是关于如何进行对抗的训练,事实上,很多专注于商业服务领域的律师,更加需要具备谈判、面谈、咨询以及为客户提供选择性方案或策略的能力,而这些是判例教学法所不能教给学生的。
四、对我国法律教学的启示
我国法学教育的体制与美国有很大不同,无法直接借用其教学模式。但是,美国法律教学中的某些合理因素仍是值得借鉴的。
1.课堂教学目标明确
明确的目标为教学方法的选择提供了前提和依据。美国法学院针对法学教育的专业特点提出了相应的教学目标并与法律职业对于未来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相适应,有其务实性的一面。这些不同目标之间还具有层次性,有利于教师根据其所教授年级与课程的不同及所要达到目标的不同,来选择相应的教学手段。
2.教学手段与教学目标对应且多样化
美国法学院的课堂教学目标以实用性为导向,着力培养学生作为未来执业律师所应具备的能力,因而其教学方法的设计皆为此目标的实现而服务,如判例教学问题教学、模拟与诊所法律教育,等等。而且,由于每一种教学方法皆有其利弊,加之每个教师的授课风格不同、每个学生的学习方式也不同,因此,多样化的教学手段也有利于取长补短、方便教师和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好的教授都是善于综合运用多重教学手段的。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本科法律教学却仍以大班讲授为主,手段单一,教学效果不佳。
3.注重教学中的互动
判例教学、课堂讨论、问题教学和课堂模拟等教学法都强调不同程度的学生参与,注重教师与学生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鼓励和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态度和精神这在我国的法律教学当中尤为欠缺,难以培养学生开阔活跃的思维方式。
4.借鉴其判例教学和问题教学模式
美国的判例教学法是与其职业教育模式、对抗制诉讼及判例法传统相适应的,我国不具备这些背景条件因而不可盲目照学,但可以借鉴其中的某些原则或精神来改善我国的法律教学。如塑造互动式课堂以促使学生充分利用课上和课下时间、加强实践导向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等。目前我国的法律教学中系统性和理论性有余,而实践性不足,应予加强和完善。如,教师可以在教学中适当选取典型案例,通过设计精当的问题来引导学生思考,培养他们的分析和推理能力,激发其学习兴趣,使其积极地参与教学。但是,教师应当在案例选择及问题设计上下功夫,案例也不宜过多。与此相类似的还可由教师通过事先布置问题、在课上围绕问题进行讨论和讲解,也可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且,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在大班课堂展开,因而值得借鉴与尝试。
参考文献:
[1]戴维斯·克拉克(美),图鲁安·安赛(土).美国法律概论(影印本)[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2]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杨莉,王晓阳.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2).
[4]L.Gower.English Legal Training(美).[J].Modern Law Review,1950,(13).
[5]T.D.Rakoff,M.Minow(美).A Case for Another Case Method[J].Legal Education Digest,2007,(15).
[6]Elliott S Milstein.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In-house, Externships and Simulations(美). 2000年美国法学院协会法律教育国际研讨会论文[EB/OL].http://www.aals.org/2000international/english/Amerian2.htm.
[7]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资料.Law School Learning Aids(the Classroom Experience).[EB/OL].http://www.law.du.edu/index.php/law-school-learning-a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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